肇庆市鼎湖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肇庆市科明达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端民商初字第1990号
原告:肇庆市科明达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一路西大坪路南(黄岗镇122区溢兴顺制衣有限公司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85781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
法定代表人:戴树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科明达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与被告协商解决纷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肇庆市科明达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2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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