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屏山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由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平
人民陪审员 戴 燚
人民陪审员 胡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