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屏山民保字第3号
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新农村红光组。
法定代表人谭义林,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镇城北三笑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共计85000元,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以本院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告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小平
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
人民陪审员  戴 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