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执46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文山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2)云26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建房款及利息86,527.71元。已执行到位3,647.29元,尚欠82,880.4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1198元(尚未交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以上账户内共计3,647.29元已扣划发放申请人; 三、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位于文山市××村{建筑面积:150.0㎡,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19)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已查封,该房产土地系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已告知申请人; 五、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进行限制高消费及纳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