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79836615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9日生,壮族,现住文山市××街乡××村。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1日生,壮族,现住文山市××街乡××村。
申请执行人云南开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2)云26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建房款116291.29元。已执行到位13016元,尚欠103275.2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执行费1644元(已交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通过已电子送达,已告知申请人。
2、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强制扣划人民币17510元;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询,其名下的位于文山市××街乡××村{不动产权证:云(2019)文山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已查封,该房产土地系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已告知申请人。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现具体住址。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足额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