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执恢12号
山东鑫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2019年6月19日提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局的信息,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7年9月6日,2019年6月17日到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7日到山东汶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李 贺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