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传续、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23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传续,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程长武,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史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传续、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传续、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一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