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辖初11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2005717H,住所地济宁市环城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士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1166094430A,住所地济宁市环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士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在被告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五洲祥城35#、36#负责施工放线。被告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0800元。***、***为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五洲祥城35#、36#楼项目部经理,有其打的工资欠条为证。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五洲祥城的开发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被告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以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20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为**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于原告之间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也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人民法院管辖,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索要劳务工资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山东济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济宁市任城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据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冰 审 判 员  钱道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