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040号
原告: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振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老镇政府院内(原新星焊割工具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广震,总经理。
原告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