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5楼015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育,甘肃丁得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到庭)
原审第三人:赵吉强,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1849元,由上诉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849元退还上诉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瑞霞
审判员 魏长青
审判员 邱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