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1627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4月19日,住白银市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君,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5-15。
法定代表人:郭忠民。
被告:***,男,45周岁,住白银市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绍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思晓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