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执恢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科贝德煤与煤层气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火车站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兵,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科贝德煤与煤层气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科贝德煤与煤层气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760元(含执行费7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科贝德煤与煤层气开发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共计56020元,执行费740元被执行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存胜
审判员 任立新
审判员 丁学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