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24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郑高行,局长。
被执行人海盐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河南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铭。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综执罚决字[2018]98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海盐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1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地块硬化的公路及绿化带,并恢复上述地块的土地原状,占地面积为1096平方米;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地块硬化的公路及绿化带,占地面积为16平方米;并交纳罚款332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9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盐综执罚决字[2018]9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俞朱明
审判员 金春荣
审判员 李阿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冬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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