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424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瑾,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武原中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盐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河南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综执罚决字[201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西侧路段地块非法占用不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路及绿化带(占地面积109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盐综执罚决字[2018]98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海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华丰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西侧路段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该地块总占地面积1112平方米(折1.668亩)。该地块主要位于海盐县xx西侧路段,地块为368号图斑土地,北侧为京浦花园,南侧为河流,该地块呈由西向东开口的“V”字形状,该地块部分地面进行了硬化,用途为公路,部分地面未进行硬化,用途为绿化带,现场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被执行人占用的地块总面积1112平方米,其中1096平方米不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被执行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土地勘测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12平方米土地;责令被执行人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地块硬化的公路及绿化带,并恢复上述地块的土地原状,占地面积为1096平方米;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地块硬化的公路及绿化带,占地面积为16平方米;对非法占用的16平方米土地的地块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320元;对非法占用1096平方米土地的地块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288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3200元。
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其中要求被执行人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地块硬化的公路及绿化带,并恢复上述地块的土地原状,占地面积为1096平方米。2018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另,根据相关规定,可由相应政府组织实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盐综执罚决字[201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被执行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西侧路段地块非法占用不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路及绿化带(占地面积109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由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审判长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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