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2民初3614号
原告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徐庄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和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云营业所62×××64账户的存款3万元(实际冻结200.15元),冻结期限12个月。
如需继续冻结,需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冀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