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申4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杰,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吕文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再审申请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小雨
审 判 员  高 光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