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03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4日,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0日,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5日,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健康权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我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2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556987.82元、精神抚慰金38000元、案件受理费3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前被执行人已付原告***37万元,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7)吉0103民初280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宝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