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1民初000149号
原告:吉林省享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省享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享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享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享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享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