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浑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静,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铁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236404.80元。经本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新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