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928号
原告:陕西某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某,女,1990年8月18日出身,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原告陕西某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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