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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9023民初4824号
原告:海南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尚道村铺面23-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郑炮,海南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虎,海南鼎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微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蒋鹤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曾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同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万科湖畔度假公园二期D2B栋105室01A。
法定代表人:王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宏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侧海南生态软件园C地块二期工程C45栋。
法定代表人:邓念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微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同耀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海南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也不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夏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符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浩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劳振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