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9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09号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6370485P。 法定代表人:曾超。 ***与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2071民初1497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5352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497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5352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