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大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财保471号 申请人: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6370485P。 法定代表人:曾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济宁大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57号(水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343632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济宁大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3年7月20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济宁大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