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

***、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熊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