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

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下水路。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民终2055号
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道路照明技术开发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505741.94元(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28日期间的),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执行费75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2151.94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