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慧明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慧明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37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康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AM9H4P。
法定代表人:漆重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厂区厂房A3栋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800XW。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赵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