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44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慧明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鸿飞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慧明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西鸿飞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柳州市鸿飞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88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深圳市慧明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西鸿飞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柳州市鸿飞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82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阿婷
书记员 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