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4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