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6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8)吉06执监29号裁定提级本院执行,并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抚松县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管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