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吉0621民初12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维
书记员 姜雅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