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1民初03507号
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代路,女,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代路,女,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女,汉族,1952年2月4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和生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路,女,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汤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代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能产品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市。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路、***、**、***、***、***、**、***、长春市和生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汤氏印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汤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子嘉节能产品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孙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