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21民初1222号
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正阳广场以南春城街道办事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