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执监2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吉0621执978号,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以该案案情复杂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该案,应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抚松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