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执异25号
案外人:松原市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喜东,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苏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锡贵,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升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娜,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房地产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松原市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汇建设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吉07执17号之三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2月21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德汇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喜东,申请执行人永胜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谭锡贵,被执行人博润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娜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德汇建设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对博润房地产公司账户中属于德汇建设公司所有的1,215,984元款项的冻结,将该款项退还给德汇建设公司。事实与理由:德汇建设公司承建博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鸿煜之都项目,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用鸿煜之都X号楼抵顶施工费。2019年年关将至,德汇建设公司欠众多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为解决该问题,德汇建设公司将抵顶X号楼中的4套楼房分别出售给姚思萌、赵天亮、侯雪娇、孔祥云4人,4人交纳首付款,余款在建行松原分行贷款78.6万元,德汇建设公司销售上述4套楼房所有款项均汇到博润公司账户共计1,215,984元。法院冻结的款项属于解决农民工的工资,为维护农民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请求依法解除。
申请执行人永胜建设公司辩称:1.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执17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的钱款,所有权人是博润房地产公司,是博润房地产公司的正常营业收入,不是德汇建设公司的钱款。2.博润房地产公司与德汇建设公司之间只有工程款结算关系,没有为德汇建设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即使德汇建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与(2019)吉07执17号之三裁定书扣划的钱款毫无关系。3.案外人与博润房地产公司在2021年期间进行了诉讼,案由是拖欠工程款而不是农民工工资。
被执行人博润房地产公司辩称:关于案外人德汇建设公司与我公司合作项目,确实有协议,X号楼整体抵顶施工费给德汇建设公司。德汇建设公司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与我公司多次申请,姚思萌、赵天亮、侯雪娇、孔祥云4人购房款均归德汇建设公司所有。该4人在建行的购房贷款78.6万元到我公司账户后被法院扣划,该款项应予解冻并退还德汇建设公司。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胜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博润房地产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吉07执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博润房地产公司在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的存款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19年2月28日,建银松原东镇支行将被执行人博润房地产公司账户存款1,097,066.99元扣划到本院账户;包括出售鸿煜之都X号楼4套楼房的贷款786,000元,分别为孔祥云贷款90,000元,侯雪娇贷款253,000元,赵天亮的贷款190,000元,姚思萌贷款253,000元。案外人德汇建设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认为该款项为德汇建设公司所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法解除对其所有的1,215,984元款项的冻结,并将该款项退还给德汇建设公司。案外人德汇建设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博润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德汇建设公司(乙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书面《鸿煜之都项目X#、X#、X#楼施工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价格及结算方式第一款第2项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用乙方所施工的X#楼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并用此来抵顶乙方的施工款,证明X#楼归德汇建设公司所有。2.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分别为姚思萌、赵天亮、侯雪娇、孔祥云,单价均为3300元/平方米,总金额分别为317,394元、317,394元、317,394元、263,802元。该4套楼房售价合计125,984元,证明该4套楼房由德汇建设公司出售给上述4人。3.姚思萌、赵天亮、侯雪娇、孔祥云4人购楼首付款收据。4.姚思萌、赵天亮、侯雪娇、孔祥云4人购楼首付款和贷款记账凭证及明细账。5.建行松原开发区支行关于姚思萌、赵天亮、侯雪娇、孔祥云4人购楼贷款记账凭证。6.德汇建设公司给博润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工程款(鸿煜之都)收据一枚。7.建行东镇支行出具的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载明:2019年2月28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走1,097,066.99元,其中包括:2019给孔祥云贷款90,000元,给侯雪娇贷款253,000元,给赵天亮的贷款190,000元,给姚思萌贷款253,000元,该4人贷款合计786,000元;另有给王立光的贷款295,000元。8.证人侯雪娇、孔祥云证言。
本院认为:案外人德汇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博润房地产公司协议约定将鸿煜之都小区X#楼抵顶施工费给德汇建设公司,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德汇建设公司将该X#楼中的4套房屋出售给他人,售楼款应归德汇建设公司所有,该4套房屋中的贷款部分786,000元亦应归德汇建设公司所有。本院裁定扣划至本院的上述贷款786,000元应予解除。故,案外人德汇建设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吉07执17号之三执行裁定中关于扣划被执行人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的存款786,000元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苗沛文
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