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立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丰立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苏州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吴度民初字第0136号
原告上海丰立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163弄30号1号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XX良,上海市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校场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立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丰立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57元,由原告上海丰立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