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6501号
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唐怀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廖中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邱琪。
被告:厦门市高崎小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中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高崎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廖中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高崎小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邱正行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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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室(团队):民二第二团队案号:17-6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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