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81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款项712697.13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5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64012元并予以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24954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39058元。现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有欠款673639.13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20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