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厦执行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毅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601459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173134-2。
法定代表人叶梓。
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601497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3)第045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6882877.69元。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