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7344号
原告: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