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9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91执54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