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236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大韩家村刘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4399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