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603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日照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沈海高速出口西1千***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日照***链物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日照***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沈海高速出口西1000***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日照***链物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