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100号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前十里铺村迎宾路***路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032782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4399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236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17753982333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对账,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