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100号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前十里铺村迎宾路***路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032782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4399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236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17753982333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对账,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