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5782号
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路南、***西(太阳海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2927977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三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298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57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山东路西段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