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某某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5782号 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路南、***西(太阳海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2927977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三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298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57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山东路西段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日照**动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