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298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日照市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