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171弄1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26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2,563.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