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70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21,78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