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70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21,78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