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703号之二
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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