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627号
原告:***,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江区***东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东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区***东石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本案立案阶段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金 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