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9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2695号 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171弄1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22,563.27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2,563.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审判员张哲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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